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县文化资源优势,提升城市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数字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德清县文化创意(以下简称“文创”)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设立专项发展资金
设立文创产业专项发展资金3000万元,并根据县财政收入增幅逐年递增,引导扶持全县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文创产业生态
鼓励发展现代传媒(影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行业,把文创产业发展作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力争通过5年时间,注册文创企业300家以上,其中10亿元营业收入(销售额)以上文创企业3家以上、亿元营业收入(销售额)以上文创企业50家以上,文创产业产值实现200亿元以上,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力强、创新驱动力足、文化辐射力广的文创产业引领区。
三、搭建文创发展平台
结合德清县标志性元素、自然文化资源优势,搭建文创产业发展载体,打造德清县特色文创产业集聚区,设地信文创产业园、书香乾元文创产业园、新市运河文创产业园、洛舍孟頫文创产业园、雷甸武林头文创产业园、莫干山文创产业园、舞阳街道北港文创产业园,实现集聚发展、错位发展。后续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区设点。
四、鼓励专业性运营机构(企业)入驻
鼓励专业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入驻发展平台,开发运营文创产业园区,对园区内入驻文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到20家、50家、100家以上,且规上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开发运营方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实缴税收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产业发展平台,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被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文创重点项目建设
对亿元以上重点文创项目,用地出让参照《德清县重大旅游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138号)执行。对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文创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若竣工投产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完成入库统计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机构,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文创企业做大做强
对注册在县内文创产业发展平台的限额以上文创企业且主要经营活动在德清、50%以上的公司员工社保缴纳在德清的,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100%等额奖励,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80%等额奖励。
七、支持文创企业品牌建设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在德清县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动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政府类、行业类奖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德清县“明星企业”、“成长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八、鼓励精品影视创作
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本县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主要网络播出平台)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本县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和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奖励每分钟2000元、10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经综合评估,票房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达到1亿元的,给予补助150万元。对本县企业、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漫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实际分成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其收入的3%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快游戏产业发展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游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自主研发的单个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首次达到1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网络文学创作
鼓励网络作家入驻德清开展文学创作,对网络作家在德清县文创产业发展平台设立的工作室或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培育文创产业特色展会
按照“政府搭台、协会承办、企业参与”的原则,搭建文创产业展示、交易和融资平台,培育若干个区域性文化会展、文化博览、文化消费的品牌化展示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举办各类文化类专业展会。积极鼓励立足我县优势产业开展文创类专业展会活动,对列入德清县会展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创类专业展会且未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须是在德清县内文创产业发展平台登记注册(除第七条、第十二条)、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文创企业。
(二)特别重大的文创项目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
(三)同一申报内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或其他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三年。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