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才
关于印发《德清县卫生健康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德清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各健康保健集团、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德清县卫生健康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清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德清县卫生健康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全面提高我县医疗卫生队伍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显著的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适应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结合《德清县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18〕143号)文件规定,设立德清县卫生健康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为确保专项经费的科学、规范、合理、安全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清县卫生健康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人才聘用和培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应符合全面支持和推动德清县卫生健康人才聘用和培养工作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由县卫生健康局与县财政局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各级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聘用和培养,经多机构执业备案引进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高层次医疗卫生健康人才的财政资助等。

  (二)用于对新招聘优秀人才的补助。

  (三)用于资助入选各级人才工程及获得各类人才称号优秀专技人员的在职培养。

  第六条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所需资金从专项经费中列支部分,具体标准参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143号)执行。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持医疗卫生单位的优秀人才招聘工作,对同类补贴、资助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一)对通过择优签约到我县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急需紧缺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对通过择优签约到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的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6万元。

  (三)对通过择优签约到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医学类(护理专业除外)本科毕业生,给予补助5万元。

  (四)对通过择优签约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急需紧缺岗位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护理专业除外),给予补助3万元。

  (五)本办法中的急需紧缺岗位是指纳入我县卫生健康系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由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我县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实际状况,每三年另行调整和公布。

  (六)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从完成规范化培训开始,到岗第一年、第三年,根据工作情况各拨付50%。补助资金所需经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局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局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预拨付制度,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到人。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持医疗卫生单位的人才在职培养。

  (一)对入选浙江省"325"卫生人才工程的培养对象、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及湖州市"1112"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培养人员及后备人员,在培养期内,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给予每人的培养经费按1:1配套资金补助。

  (二)获得由省、市政府或行政部门授予的名(中)医生、名技师、名护士、青年岗位技术能手等各类人才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的优秀卫技人员,在团队建设、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获得省级人才称号的5万元内,市级的3万元内,每年按完成目标任务结算。

  (三)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选获得名医生、名院长和医坛新秀等称号的优秀卫技人员,在团队建设、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资助,每年1万元内根据考核情况按实结算。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经县卫生健康局党委审核批准,根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情况,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补助资金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对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和局专项经费各承担50%。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年度预拨付制度,由用人单位落实到人。

  第九条 符合《德清县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德卫计〔2016〕124号)第六条第三款人才成长工程的中医药类人才,根据就高享受原则,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资助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需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计划申请,经局党委讨论审批。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的专项经费补助,凭审核无误的补助依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用人单位获得专项经费补助、本单位配套安排和支付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由德清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德清县医疗卫生事业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德卫计〔2016〕183号)即行废止。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